
《劳动法》第十七条规定: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,应当遵循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的原则,不得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。也就是说,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两大原则:
(1)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原则。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法律地位完全平等,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完全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,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意志强加于对方,也不允许第三人非法干预。合同当事人课堂劳动合同的各条款,经过充分协商,完全取得一致意见。
(2)合法原则。包括:订立合同的主体合法,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年龄标准,具有劳动行为能力;用人单位具备雇佣劳动者的合法资格。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,不得违反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条款。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形式合法。劳动合同应当采用形式。
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:
(一)用人单位的名称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;
(二)劳动者的姓名、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;
(三)劳动合同期限;
(四)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;
(五)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;
(六)劳动报酬;
(七)社会保险;
(八)劳动保护、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;
(九)法律、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。
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、培训、保守秘密、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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