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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部《关于贯彻执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>若干问题的意见》规定:企业下岗待工人员,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,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,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,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。女职工因生育、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,在其享受法定产假其间,依法领取生育津贴。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,由企业照发原工资。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,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标准支付,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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